退休双轨制是历史形成加现实合理?
从中国新闻网8日的报道中获悉,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在谈到退休双轨制时认为,双轨制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结果,并且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不像企业有市场营收,自负盈亏,而是公益性质,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一部分人也不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或者纳入也有一些特殊制度安排。在谈到公务员退休制度改革时,褚福灵“指出”,公务人员退休保险制度也要在社会保险的总体原则下制定,大方向是明确的,即通过保险来规避、防范风险,“但公务员和机关事业人员的保险制度最终与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制度仍会有一定区别,这是由于劳动性质不同决定的。”
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退休双轨制既是历史形成的,也具有现实合理性;即便改革也要保留“一定区别”,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性质不同。
先说“历史原因形成的结果”。
作为时间概念,历史是什么?有人说,对于今天,昨天是历史;对于现在,刚才是历史。这是哲学家的诡辩论。就社会而言,历史最起码也是指发生在前一个时期的事情。改革是中国社会的“现阶段”,改革中所发生的事件理所当然不能算作“历史”。退休双轨制,既不是共和国建立以前存在的旧制度,更不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遗留问题。恰恰相反,它形成并发展于“本时期”。
从退休待遇来讲,建国后直到二十年前,工人和干部虽略有差别,但基本上保持了一种职业上的公平。其间的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上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特长来选择,即便已经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有不少人为了自己的专业学识主动要求“调动”到企业,更多的人响应政府号召,走向了“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当时他们都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存在退休金的后顾之忧。
国企改革将这些人的干部身份“免了”,他们并没有怨言。可是当他们“蓦然回首”的时候,一个改革中诞生的双轨制横亘在昔日同学或同事中间,养老金与人家的退休金相去三四倍。某经贸委企业处处长是一位很能干的人物,在国企改革中,有一个总投资达几百亿的“老大难”国企需要“救活”,政府在万般无奈之下选派这位处长去担任董事长,同时带着一批有能力的中坚力量去“攻坚”。此后,一部分人撤回了,另一部分人坚持在那里。如今他们先后退休了,坚守在那里的人获得了一个“职工退休证”,与中途撤回的人在退休金上出现了巨大差别。有人举例说,一个处级干部或高工,退休金的比例是2200元/7200元。
干部如此,工人就更不用说了。请问褚主任,这是哪个朝代的历史原因形成的结果呢?
再说“一定的合理性”。
退休双轨制是否合理,我们根据民众的呼声就知道答案,没必要反反复复地论证,只就褚福灵的两点“理由”略作分析。
褚福灵说的合理,一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不像企业有市场营收,自负盈亏,而是公益性质,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之所以产生了不公平的退休双轨制,其原因恰恰在于退休金的来源不同,企业职工是企业和职工自己筹钱养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用这样的不公平原因去求证不公平的结果是哪一门逻辑算法?又是如何得出“合理性”结论的?二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一部分人也不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或者纳入也有一些特殊制度安排。”人们都知道,所谓世界范围,大多是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养老基金为全社会作基本养老。这种基本福利是不分职业、不分阶层的。即使保险制度各有差别,其结果不是以“阶层”表现出来的,而是一种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多“缴”多得。在“世界范围”中,又有哪些国家由财政对公务员、官员的退休金实行高额全包?
最后再说“由于劳动性质不同决定”了退休双轨制。
“劳动性质”现在已经是一个被庸俗化了的名词。人与自然发生的直接的生产活动创造了价值,人与人发生的交换行为实现了价值,这大概是最初级的劳动。因社会发展使得分工日趋复杂,有人管理社会,是为公务员,有人还在从事最初级的劳动,是为劳动者。由此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观。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财富源于劳动者,持这种观点的人千百年来都在讲求“民本”,为公平正义奔走不息;一种观点认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持这种观点的人,千百年来都在维护着一种人对人的统治制度。
不知道褚主任对“劳动性质”如何理解?如果劳动性质决定退休双轨制是一种专家和官员的共识,那“共享改革成果”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还有呼唤公平正义的必要吗?
我用拼音打字,老眼昏花,输入法经常替我作主,^_^“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费”之“金费”本是“经费”,改成“金”也不错;“治人”——“之人”就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