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雅香】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的故事(随笔)
老百姓为了生活创业开了一个小吃店,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口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罚款两万元,不服就申请行政复议,再次对县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就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来到县法院,原告对县法院判决还是不满意,依法上诉来到市中院,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老百姓仍然不满意,只好提出行政再审申请,请省高院来主持公道吧。下边是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未经宣传教育,直接处罚违反法律精神
被申请人说,案件来源是本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依法履职的行政诉讼公益的磋商函。起因是2023年10月4日凌晨,民警抓获抢劫犯宋某涛、宋某洋、李某豪三人讯问,三人说程某康(17岁)请他们喝酒。民警本应把和抢劫无关的喝酒排除在外,但却记录在案,导致检察院写行政公益诉讼的磋商函。程某康曾经向小吃店说自己18岁了,微信换成本人头像,且消费时用微信支付125元,看着他也是成年人。民警知其真实姓名李某康,未成年人,但并不告知小吃店“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日期界限如何认定”,曾以防止来小吃店用餐的人打架为由,叫店主在小吃店内安装摄像头。未成年人饮酒,监护人负有责任,但其父母亲程某光、母某云监护不力,导致儿子多次饮酒,还宴请未成年人,且酒后未将宴请的客人送给其监护人,导致客人酒后发生抢劫一案。在调查该案时本可以马上查看其程某康微信消费支付账目记录。申请人委托亲戚本作家调查手机卡售卖店、多家银行、微信公司、支付宝公司后得知:按照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使用手机绑定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进行网银功能进行支付,申请人作为经营者已认定程某康是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微信、支付宝、手机卡、银行卡的具体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实名制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但不能开通网银功能,只能到银行营业柜台存款、取款。监护人出借手机卡银行卡涉嫌诈骗。
本案关键证人李某康(手持身份证程某康,目的何在)在用微信时换成他的头像,更具有欺骗性。卖给成年人酒水是合法行为。未查清事实真相就直接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条:“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被申请人借口保护未成年人,不给小吃店提供这四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信息,说下达整改通知书、处罚同时进行,未经宣传教育,直接罚款违反法律精神。起诉后得到知程某康,户主姓程,本人姓李(手持程某康身份证)。联系其监护人程某光,他说:他用本人身份证办了手机卡、银行卡,开通网银功能给儿子使用,父子在山东省打工,出庭误工费路费谁出?答应接电话协助法庭调查。这就证明:(2024)某0522行初13号内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回复,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电信业务营业厅代为办理”,办理的此类手机卡,但不得绑定未成年人实名制银行卡开通网银支付功能。也证明李某康写的“情况说明”手机卡、微信是他自己的,与事实相悖,是伪证。且未有监护人在场,刑侦民警取证程序违法。
二审,被申请人提到有视频为证,显示小孩在小吃店喝酒。安装监控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为,是民警为防饭店有人打架取证的目的安装。民警并未告知小吃店,视频会提供给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将作为对小吃店进行罚款的证据。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小吃店开业以来,无人进行宣传,在双口镇集市内日常消费过程中未见小饭店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宣传后,老百姓会守法经营,罚款目的就无法实现了吗?
二、被申请人1在进行处罚时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1、被申请人1处罚时未全面理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改正违法行为和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当事人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九种情况。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申请人小吃店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程某康宴请宋某涛、宋某洋、李某豪来饮酒,是在下达整改通知书之前。不应当将饮酒抢劫犯罪行为的追责与销售酒水进行联系。即使追责也应当追究请客事主李某康监护人程某光的责任。
一审、二审不采信“使用微信、支付宝网银功能支付餐费,微信头像是本人头像,可确定为成年人”,一审开庭,原告提供“某州市饭店给未成年人卖酒被处罚2000元的案例”被反对;二审开庭前,联系程某康监护人程某光,其不出庭作证,声称和他儿无关;一审法官不同意原告委托本作家出庭(非三代以内亲戚,有原告村民委员会推荐信也不认可,让原告委托其母亲出庭),庭审时上诉人母亲多次要求法庭问李某康:问过这小孩,他说18了,怎么说他是未成年人?二审不理。请再审传李某康及其监护人到庭,看其在其他饭店的消费酒水微信支付纪录,其他饭店是否被处罚?是否存在着选择性执法?有人说: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口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人一些好处,他们就不罚款了。《某某省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果卖酒老板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卖酒的老板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商品的,由县(市)以上商务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不是“拒不改正,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商品的”,即使情节严重,最高也只能对小吃店处罚两千元。
3,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据《新京报》报道,在2024年7月8日举办的最高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张雪樵表示,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不利于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小过重罚”,行政处罚就缺乏了合理性和正当性,也让人感觉不公平。而其“病根”则在于机械执法,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全、不深。在强调执法力度的同时,应通过“过罚相当”的处罚,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善意。
综上,申请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被申请人未宣传,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同时进行,缺少宣传教育必要过程。李某康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且未有监护人在场,不得采信,其原微信名“C”,现已换成“*亮”,微信头像也换了,监护人程某光不想作证想逃避责任,申请人亲戚本作家多次调查该案相关人员后提供微信聊天截屏证言,请再审认定这一些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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