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枫】直躬之信(随笔)
【编者按】作者从直躬之信的典故说开去,感慨古往今来,依据国法人情,“杀又杀不得,留又留不得”的案子很多。乱点鸳鸯谱的也有,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也有。都不能对事不对人,如今依法说是结合情节,对事也要对人,强调监察除了监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察也应该维护国家宪法和维护国家法规。果然这样,法治有望!全篇文字精炼,生动说法,启人心智,发人深省!推荐欣赏!【编辑:梦锁孤音】
2 楼 文友:路遥何日回家 2018-04-15 16:47:49
谢谢编辑,谢谢梦锁孤音先生点赞和评阅,先生辛苦了!谢谢!
3 楼 文友:路遥何日回家 2018-04-15 16:49:08
直躬之信,是历史法律上的一个案例。也是法学界,研究古典法学一个值一看的故事。
《论语·子路》里:
【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公元前489年,孔子率众弟子周游列国时,专程到叶国拜访叶公,希望能得到叶公的重用。孔子在叶国期间,多次和叶公谈论为政之道,并称赞叶公治叶经验为“近者悦,远者来”。
宰叶夸耀叶县人正直,说;“孔老先生您宣传正直,您看我们叶国(我党),有个直躬,他父亲偷人家养羊专业户的羊了,他儿子忠于国法,忠到什么程度?竟然举报了父亲”。
孔子观点不一致,不以为然地说:
“我们鲁国(我党)的正直,完全不同于你们叶国,父亲为儿子隐瞒罪过,儿子为父亲隐瞒罪过,这是仁爱,这是孝道,这才是最大的正直”。
孔子的叶邑之行并未得到所期望的结果。很快离叶而回。
孔子的门人大为不满。有的还杜撰了个《叶公好龙》,讥笑叶公虚伪。我们这里且不管《叶公好龙》的作者有没有诽谤罪。
我本帖子第1#楼,介绍了《吕氏春秋》里的话:【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如无信。】
用现在的语言解释是这样的:
楚国有一个名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直躬将这件事报告荆王,荆王派人捉拿直躬的父亲并打算杀了他。
直躬请求代替父亲受刑。
直躬将要被杀的时候,他对执法官员说:“我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将此事报告给大王,这不也是诚实不欺吗?
父亲要被处死,我代他受刑,这不也是孝吗?
像我这样既诚实又有孝德的人,都要被处死,我们国家还有谁不该被处死呢?”
荆王听到这一番话,于是不杀他。
孔子听了后说:“直躬这样的诚实,真奇怪啊!一个父亲一而再为他取得名声”。
所以直躬的诚实,还不如不诚实。
这一段文字交代了故事原型,说明楚国叶县这个偷羊的,案发,本来要杀头。由于是至亲举报的,并且依法可以替代受死,就免于对犯罪人执行。
替代人将在受死,本该杀头,可是,当事人进行法理抗辩,说,一个又忠又孝的人都要杀头,楚国还有谁不杀头?
这个忠孝正直,正是宰叶治理叶县主张的。所以抗辩有效。对替代受死人也免于执行死刑。由于抗辩中涉及到忠孝两全,好像说孔子提出的孝也包含在其中。其实不然。
楚国是中国第一个设置县制度的,楚国原是淮河中上游一个小国度,战争对外扩张,消灭一个小国就命名一个所属县,县有四郡,楚国的县比秦朝的郡大。叶县在平顶山市,楚王向北扩张了六七百里,毫无疑问,叶县当时是一个小国,就叫叶国。西周时期叫应国。
叶公是芈姓,沈氏,是楚庄王熊旅的后代,来到叶国励精图治,这是后人称之为叶姓始祖的叶公宰叶。
读《吕氏春秋》的看官,你不觉得孔子的语气怪怪的吗?
孔子说,直躬这样的诚实,真奇怪啊!一个父亲一而再为他取得名声。看官,一而再,是什么意思?我认为有三重意思:
一、直躬为了维护国家的“忠实不可欺”揭发自己的父亲偷羊,人将为直躬大义灭亲,顶赞。
二、直躬为了维护国家的“忠实不可欺”,作无罪抗辩。既可以保住自己,又可以保住他的父亲,人将为直躬有智慧有口才,顶赞。
三、直躬为了维护国家的“忠实不可欺”,作无罪抗辩。指出国法的不健全,并且直躬也是钻了国法不全的空子,达到了预期效果,要不然,为什么犯傻要送死干什么?人将为直躬敢于站出来拍案说法,顶赞。
孔子55岁离开鲁国,周游列国,63岁回到鲁国,跟随的弟子有:子路、冉有、子贡、子羔。则关于宰叶与孔子讲到直躬的故事,子路在场,《论语·子路》是子路记载孔子的语录。所以孔子不满意宰叶讲的直躬,并不是忠不妥,孝不妥,而是信之失。
直躬对楚国当时的国法抗辩,是作挑剔般的不信。
直躬举报父亲偷羊,依照“忠实不可欺”死刑,依照替死总有一人当死,直躬以身试法,凭铁嘴钢牙,才侥幸逃过了一劫。
既然替死不成,直躬的父亲死罪免过,活罪不饶,一顿毒打少不了。直躬引来了灾祸。对父亲不信。
这样不信,则忠也不忠,孝也不孝。
好在楚王允许抗辩,及时发现法律错误,及时得以纠正。如果说,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仍然要按照出台的“忠实不可欺”,必须执行死刑,该从何说起?
我们这里暂且不说叶公和孔子忠、孝。只说公民研究法理。也该有一些思索,如:
①有错则改。
②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阶段怎样执行。
③护法的目的,是树立国法的威严,还是立法为民。
所以本帖1#楼提到了国家一个已经执行的国法,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而宿松县2008年对某村民组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没有给付。应该纠正错误,提出补发。
法释[2005]6号,是2015年的法释,是执行了好几年,才到2008年土地征收,难道安置补助费不应该给吗?
《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到2008年土地征收,难道安置补助费不应该给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到2008年土地征收,难道安置补助费不应该给吗?
《论语·子路》里:
【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公元前489年,孔子率众弟子周游列国时,专程到叶国拜访叶公,希望能得到叶公的重用。孔子在叶国期间,多次和叶公谈论为政之道,并称赞叶公治叶经验为“近者悦,远者来”。
宰叶夸耀叶县人正直,说;“孔老先生您宣传正直,您看我们叶国(我党),有个直躬,他父亲偷人家养羊专业户的羊了,他儿子忠于国法,忠到什么程度?竟然举报了父亲”。
孔子观点不一致,不以为然地说:
“我们鲁国(我党)的正直,完全不同于你们叶国,父亲为儿子隐瞒罪过,儿子为父亲隐瞒罪过,这是仁爱,这是孝道,这才是最大的正直”。
孔子的叶邑之行并未得到所期望的结果。很快离叶而回。
孔子的门人大为不满。有的还杜撰了个《叶公好龙》,讥笑叶公虚伪。我们这里且不管《叶公好龙》的作者有没有诽谤罪。
我本帖子第1#楼,介绍了《吕氏春秋》里的话:【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如无信。】
用现在的语言解释是这样的:
楚国有一个名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直躬将这件事报告荆王,荆王派人捉拿直躬的父亲并打算杀了他。
直躬请求代替父亲受刑。
直躬将要被杀的时候,他对执法官员说:“我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将此事报告给大王,这不也是诚实不欺吗?
父亲要被处死,我代他受刑,这不也是孝吗?
像我这样既诚实又有孝德的人,都要被处死,我们国家还有谁不该被处死呢?”
荆王听到这一番话,于是不杀他。
孔子听了后说:“直躬这样的诚实,真奇怪啊!一个父亲一而再为他取得名声”。
所以直躬的诚实,还不如不诚实。
这一段文字交代了故事原型,说明楚国叶县这个偷羊的,案发,本来要杀头。由于是至亲举报的,并且依法可以替代受死,就免于对犯罪人执行。
替代人将在受死,本该杀头,可是,当事人进行法理抗辩,说,一个又忠又孝的人都要杀头,楚国还有谁不杀头?
这个忠孝正直,正是宰叶治理叶县主张的。所以抗辩有效。对替代受死人也免于执行死刑。由于抗辩中涉及到忠孝两全,好像说孔子提出的孝也包含在其中。其实不然。
楚国是中国第一个设置县制度的,楚国原是淮河中上游一个小国度,战争对外扩张,消灭一个小国就命名一个所属县,县有四郡,楚国的县比秦朝的郡大。叶县在平顶山市,楚王向北扩张了六七百里,毫无疑问,叶县当时是一个小国,就叫叶国。西周时期叫应国。
叶公是芈姓,沈氏,是楚庄王熊旅的后代,来到叶国励精图治,这是后人称之为叶姓始祖的叶公宰叶。
读《吕氏春秋》的看官,你不觉得孔子的语气怪怪的吗?
孔子说,直躬这样的诚实,真奇怪啊!一个父亲一而再为他取得名声。看官,一而再,是什么意思?我认为有三重意思:
一、直躬为了维护国家的“忠实不可欺”揭发自己的父亲偷羊,人将为直躬大义灭亲,顶赞。
二、直躬为了维护国家的“忠实不可欺”,作无罪抗辩。既可以保住自己,又可以保住他的父亲,人将为直躬有智慧有口才,顶赞。
三、直躬为了维护国家的“忠实不可欺”,作无罪抗辩。指出国法的不健全,并且直躬也是钻了国法不全的空子,达到了预期效果,要不然,为什么犯傻要送死干什么?人将为直躬敢于站出来拍案说法,顶赞。
孔子55岁离开鲁国,周游列国,63岁回到鲁国,跟随的弟子有:子路、冉有、子贡、子羔。则关于宰叶与孔子讲到直躬的故事,子路在场,《论语·子路》是子路记载孔子的语录。所以孔子不满意宰叶讲的直躬,并不是忠不妥,孝不妥,而是信之失。
直躬对楚国当时的国法抗辩,是作挑剔般的不信。
直躬举报父亲偷羊,依照“忠实不可欺”死刑,依照替死总有一人当死,直躬以身试法,凭铁嘴钢牙,才侥幸逃过了一劫。
既然替死不成,直躬的父亲死罪免过,活罪不饶,一顿毒打少不了。直躬引来了灾祸。对父亲不信。
这样不信,则忠也不忠,孝也不孝。
好在楚王允许抗辩,及时发现法律错误,及时得以纠正。如果说,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仍然要按照出台的“忠实不可欺”,必须执行死刑,该从何说起?
我们这里暂且不说叶公和孔子忠、孝。只说公民研究法理。也该有一些思索,如:
①有错则改。
②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阶段怎样执行。
③护法的目的,是树立国法的威严,还是立法为民。
所以本帖1#楼提到了国家一个已经执行的国法,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而宿松县2008年对某村民组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没有给付。应该纠正错误,提出补发。
法释[2005]6号,是2015年的法释,是执行了好几年,才到2008年土地征收,难道安置补助费不应该给吗?
《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到2008年土地征收,难道安置补助费不应该给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到2008年土地征收,难道安置补助费不应该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