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收藏新贵乌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梁慧星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乌木并不是人为隐藏。同时,“先占原则”未写进我国物权法。据此,梁慧星认为,通济镇政府引用民法通则79条和吴高亮引用都是不恰当的。
然而对于梁慧星提出的“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乌木为天然孳息”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并不赞同,他认为,孳息必须要有原物,但乌木没有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物权法(草案)另一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认为,乌木的归属应该看其被发现的土地归谁所有,如果在集体土地上发现的,既不属于国家专有的矿产资源,又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则应属于土地的所有人即村集体所有。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却没得到网友的支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李玉雪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这个事件。她认为“天价乌木”应依法认定为文物。她说,由于“天价乌木”具有珍稀性和特殊的价值,因而可以将其作为特别物并依据特别法的规定确定其归属。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属于珍稀资源的“物”进行调整的法律主要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但从我国法律对野生动植物的定义来看,它指的是活态的濒危、稀有的野生动植物,而乌木不是活态植物,因此“天价乌木”归属的确定援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合适;其次,虽然乌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古生物化石、矿产,适用有关古生物化石和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似乎也不恰当,但将“天价乌木”认定为文物而归国家所有是符合法理的。
她认为,将“天价乌木”确定为文物符合国际惯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年《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以及1976年《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都将“文化财产”定义为“作为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的表现和明证并具有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实物”,同时将“动物、植物及地质的标本”作为其中的一种类别加以列举。
李玉雪还认为,将“天价乌木”确定为文物符合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从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范围的界定来看,是明确将“具有科学价值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对待的。乌木虽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但它属于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而这次发现的“天价乌木”非常珍稀,且包含了丰富的古生态信息,对于研究当时、当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因此将其作为类似于“植物化石”或“古植物标本”或“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并认定为文物既符合国际惯例和科学的要求,也符合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但李玉雪也并不认为所有的乌木都应该认定为文物,但是对这次发现的特定“天价乌木”而言,由于其体型巨大、保存完整,因而非常珍稀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因此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将其认定为出土文物并使之成为国有资源,同时依据文物保护法对该乌木的发现者给予物质奖励;另外,还应尊重我国民间一直存在的对普通小件乌木的私人收藏、买卖的传统,使既有的私人归属保持原来状态。
当然,此案及类似的个案由于法律原因,尚无定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为了是收藏者免入误区,我们建议,大家还是多学学相关的法律。因此,附录以下法律摘选,仅供参考。